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合法或者无效,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有合法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该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一般表现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诉讼或者 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还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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