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只要是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这些主体,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比如街边的小商贩、大型的企业集团等,只要他们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其次是行为要件。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具体的列举,像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业贿赂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虚假宣传行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总之,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就满足了行为要件。 再者是损害结果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可以是实际的经济损失,比如竞争对手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也可以是潜在的损害,像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未来的交易机会可能减少等。而且这种损害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因为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是主观过错要件。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过失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使用了与他人近似的标识,从而构成混淆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某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