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之债进行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首先,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首要条件。这里的获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取得财产权利、财产的占有等;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例如债务的消灭等。比如,商家多找了顾客钱,顾客的财产就积极增加了;或者有人本来该交物业费,但因错误未交,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这就是消极增加。 其次,他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就是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即消极损失。比如,张三把钱误转给李四,张三的财产减少了,这就是积极损失;如果李四因为这笔误转的钱,原本可以通过合理理财获得的收益没有了,这就是消极损失。 再次,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导致他方受到损失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二者在时间、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只要在逻辑上有因果联系即可。比如,甲因银行系统错误多收到了一笔钱,而这笔钱正是乙账户中减少的,那么甲获得利益和乙受到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要件。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比如,在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了另一方的财产,这种取得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明确了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失方的权利和得利人的义务。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