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仲裁时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员工申请仲裁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仲裁的对象是公司,公司要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对员工的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对员工负责。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认缴出资10万元,只要甲已经足额缴纳了这10万元,那么在公司与员工的纠纷中,甲通常不需要额外再承担其他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在公司无法支付员工仲裁款项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乙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在公司不能支付员工工资时,乙可能要在未出资的2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丙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没钱支付员工工资,这种情况下,丙可能要对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丁无法证明公司的账户和自己的个人账户没有混同,那么在员工仲裁公司时,丁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仲裁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形。员工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