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名职工,之前向单位购买了优惠价商品房。现在和配偶打算离婚,对于这套优惠价商品房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不清楚法律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如何规定分割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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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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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后离婚的情况下,其处理方式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优惠价商品房,通常是单位基于职工的身份等给予一定优惠条件而出售的房屋,它与普通商品房在取得成本和购买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职工购买的优惠价商品房,如果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会考虑到该房屋的特殊性。因为它是基于职工的身份获得的优惠,所以在处理时可能会适当考虑职工一方的权益。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购买时的成本、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房屋的购买时间、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是否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职工一方获得优惠的具体情况等。如果房屋主要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职工一方获得的优惠相对较小,那么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平均分割房屋的价值。但如果职工一方获得的优惠较大,且该优惠与职工的特定身份紧密相关,法院可能会在分割时适当倾向于职工一方,但也会保障另一方的合理权益。 此外,如果该房屋在购买时存在一些特殊的约定或限制条件,比如单位规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房屋等,法院在处理时也会考虑这些因素。总之,对于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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