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中单位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在职工医疗保险中,单位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参保登记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这意味着单位有责任及时为自身办理社保登记,以便后续为职工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单位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医保参保登记,通常是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其次是费用缴纳义务。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在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纳上,单位和职工需共同承担费用,但单位承担主要部分。具体的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单位缴费比例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 10%左右。例如,某地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若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单位每月需缴纳医保费用400元(5000×8%),职工个人缴纳100元(5000×2%)。 再者是信息告知义务。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职工告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待遇标准以及缴费情况等信息。让职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以便在就医时能够正确使用医保。 此外,单位还需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如如实提供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资料,接受监督检查等。如果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办理医保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