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被公司无缘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我是一名职工协商代表,在认真履行职责时,却被公司无故解除了劳动合同,心里特别委屈和无助。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是能申请的话,具体该怎么做,能获得哪些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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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被公司无缘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劳动纠纷中,它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在这个案例中,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属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所以符合申请仲裁的范围。 同时,《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这里公司是无缘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可解除的情形。 如果申请仲裁,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可能获得的权益包括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等。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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