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依法维权,用人单位有证不举会败诉吗?


在员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依法维权,而用人单位有证不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败诉。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来明确一下“加班工资”的概念。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当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和标准。 在实际的劳动纠纷中,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很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有一定证据能表明用人单位持有关于加班情况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等,而用人单位却拒绝提供这些证据,那么法律会倾向于支持员工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当员工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维权时,员工可能会拿出一些初步证据,像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来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明明掌握着更直接的证据,例如完整的考勤表、加班审批单等,却拒不提供,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很可能判定用人单位败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等费用。所以,员工在遇到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时,要积极收集初步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