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除了正常的离职手续外,还有哪些附随义务。比如会不会有一些通知义务或者资料提供义务之类的,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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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附随义务是指除了直接的合同解除行为之外,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首先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个证明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它是劳动者重新就业、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的必要文件。比如,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应聘时,新单位往往会要求其提供上一家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确认其已经与原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是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这些手续。档案是劳动者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情况的文件材料,与劳动者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则涉及到劳动者后续的社保权益,如养老保险的累计缴纳年限等。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这些手续,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社保待遇和就业权益。 再者,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等情况时,为双方提供证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发现原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等问题,原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作为调查和处理该问题的重要依据。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有相应的附随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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