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有哪些需要警惕?


在劳动关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会采取一些手段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以下为您介绍九种常见的规避行为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是签订阴阳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阳合同”,用于应付检查;另一份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对劳动者极为不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种阴阳合同显然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是滥用劳务派遣。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以试用期为由压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改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是通过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不同的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是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有些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者有权拒绝。 七是强迫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如增加工作量、降低工资等,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八是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九是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这些规避行为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