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与总公司是否也存在劳动关系?


在探讨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和总公司是否也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而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劳动者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看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是由分公司招聘、管理,分公司负责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工资、进行绩效考核等,那么劳动者与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典型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总公司通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为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有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管理员工。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虽然劳动者是在分公司工作,但总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的劳动管理,如总公司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岗位调动、薪酬调整等重要事项;或者工资虽然从分公司账户支出,但实际上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控制;又或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实际在分公司工作,也可能被认定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劳动关系的归属,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仅仅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或者工作地点。例如,会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总公司的指挥和监督等。 如果劳动者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和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需要仔细分析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