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看到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但不太理解其中的含义。想知道这条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在实际的民事纠纷里是怎么应用的,能不能给我举一些例子说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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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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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面我们来通俗地理解这条规定。这里主要涉及到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那些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这些人在经济上依赖受害人的供给来维持生活,比如未成年子女、年迈且无收入的父母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强调了这些人的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出现意外,他们的生活将陷入困境。 从法律依据层面看,这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遵循了民法中的公平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当发生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侵害人除了要对受害人本身进行赔偿外,还要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必要生活费”的数额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法院通常会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被扶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例如,当地的物价水平较高,那么必要生活费的数额可能就会相应提高;如果被扶养人患有疾病,需要额外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也会在确定生活费数额时予以考虑。 举例来说,如果张三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李四驾车撞成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张三有一个年迈的母亲,母亲没有工作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一直依靠张三的赡养生活。那么张三的母亲就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要求李四支付必要的生活费。法院会综合各种实际情况,来确定李四需要支付的具体金额。 总之,《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对于保障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人身侵权案件中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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