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包含哪些内容?

我所在的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听说可能会涉及破产方面的问题。我想了解一下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具体有哪些内容,这对我们企业后续可能的情况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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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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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债权确认的相关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对债权有异议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金额在债权表中记载有误,就可以依据此规定提起诉讼。 其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问题也有涉及。规定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这明确了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和管理人的义务,保障了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比如,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企业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企业破产时,银行就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管理人及时处置房产以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再者,该解释还对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明确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助于准确确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债权人会议的相关内容也作出了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该解释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债权人的表决权等内容。例如,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能够反映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最后,该解释还对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破产程序中的利息计算、破产费用的范围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总之,《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规范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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