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诉讼费缓减免有哪些规定?
诉讼费缓减免,通俗来讲,就是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当事人延缓交纳、减少交纳或者免除交纳诉讼费用。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企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说明。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这里的当事人自然也包括企业。
第四十五条则详细规定了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其中与企业相关的主要是企业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情况,如果符合该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比如一些民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承担着社会救助等公益职能,在诉讼时就可能符合免交条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其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经营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比如企业遭遇洪水、地震等灾害,导致生产停滞、资金链断裂,在诉讼时就可以申请减交。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是企业正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二是企业属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三是企业确实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 施,但无力承担保全费用;四是企业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五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比如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法定整顿期,此时资金紧张,就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企业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准予缓减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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