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怎样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是规范企业职工奖惩的重要法规,但需要说明的是,2008 年 1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16 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废止。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它对企业职工的奖励和惩罚作出了系统规定。奖励方面,对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这些奖励是对职工优秀表现的肯定和鼓励,能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惩罚方面,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等行为的职工,企业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不过这种惩罚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使职工遵守劳动纪律。 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但企业仍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职工的行为和进行奖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所以,现在企业制定职工奖惩制度需要遵循民主程序,并且内容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面对企业的奖惩决定时,如果认为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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