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这些研发费用有着特殊的规定,其核心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 首先,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和税收政策,研发费用涵盖了人员人工费用,也就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直接投入费用,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即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在扣除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不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有一定条件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研发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比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等。 总之,企业在处理所得税研发费用时,要准确把握范围、扣除标准和条件等规定,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研发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