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额扣除外,还能额外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样可以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具体适用范围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文件,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如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如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不过,也有一些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总之,企业需要准确判断自身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合理归集研发费用,才能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