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是否需要年满十八岁?
我之前因为犯特定罪被判过刑,现在又犯了同类型的罪,但我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不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不是一定要年满十八岁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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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特殊累犯是否需要年满十八岁,我们首先要明确特殊累犯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特殊累犯,简单来说,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特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关于年龄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其中规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虽然该条规定的是一般累犯,但对于特殊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时,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特殊累犯。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上尚未完全成熟,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与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法律这样规定,有助于给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特殊累犯需要年满十八岁,不满十八岁的人不会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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