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所在的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兼并了,现在有一些之前的债务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企业兼并后该怎么处理,是由兼并方全部承担,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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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兼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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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至关重要,这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兼并后企业的正常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兼并的一般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务是由兼并方来承担的。这是因为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和人员等都融入到了兼并方,其权利和义务也一并转移。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被兼并企业通过兼并来逃避债务。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债权人和兼并双方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债务的承担就按照这个特别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部分债务由被兼并企业的原股东承担,只要这种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另外,如果在兼并过程中存在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兼并方故意隐瞒债务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兼并行为或者要求兼并方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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