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是怎样的,对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什么修改建议?
我在处理一起和环境侵害相关的民事赔偿案子。不太清楚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有哪些要素,另外听说民法通则第124条可能需要修改,想了解一下针对这条法律条文具体有啥修改建议,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展开


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包含多个方面。首先是要有环境侵害行为,即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等,这些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这种侵害行为是构成民事赔偿的前提。其次是存在损害后果,环境侵害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了实际损害。例如,因工厂排放的污水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等。在判断损害后果时,要考虑损害的范围、程度等因素。再者,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是由环境侵害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由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证明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确定。关于《民法通则》第124条,《民法通则》已废止,其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体现。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随着社会发展,环境侵害问题日益复杂,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的规定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建议可以包括明确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恶意实施环境侵害行为的加害人进行更严厉的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等。总之,完善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