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妨害药品管理罪不予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存在像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况,检察院就会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常见的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很多,比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些情况体现了法律在一些特殊情节下,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 最后是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等情况。不过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形,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不起诉 。 存疑不起诉:是因为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无法达到起诉标准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