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劣药与生产假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对药品犯罪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关注,想具体了解下生产劣药罪和生产假药罪到底有哪些不同。比如说在认定标准、处罚力度这些方面,感觉有点容易混淆,希望能有专业的讲解,让我清楚区分这两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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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劣药罪和生产假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简单说,一个针对假药,一个针对劣药,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有差异。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在《药品管理法》里有明确规定。像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等情况的药品属于劣药。 再者,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这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得出现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后果才认定犯罪。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属于危险犯。即不一定要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存在这种足以危害健康的可能性就行。 最后,社会危害性和处罚不同。劣药本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假药多数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更恶劣。所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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