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为什么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我是做农产品生意的,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发现农产品好像和其他商品不太一样,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想知道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是什么,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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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价税分离这个概念。价税分离简单来说,就是把商品的价格和商品包含的税款分开来算。一般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对于含税价格,要把里面包含的税去掉,算出不含税价格,然后再按照税率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 而农产品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价税分离,这和我国的税收政策有很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农产品就是他们自己种植、养殖、采摘等方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既然是免税的,那就不存在价税分离的问题了,因为商品价格里本身就没有包含增值税。 对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虽然购进方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也不需要像一般的含税商品那样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因为购进农产品时,是直接按照买价乘以扣除率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本身就是计税依据,不用先分离出不含税价格再计算。 另外,这一政策也是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很多农民和农业生产单位规模较小、利润微薄。不进行价税分离的税收政策,简化了农产品的税收计算和征收过程,降低了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的税收成本和办税难度,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保障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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