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如何算税?


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的税务计算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来了解。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如果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的买价就是你收购农产品实际支付给农民的价款。比如你花了10000元收购农产品,那么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0000×9% = 900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然后,当你把这些收购的农产品直接销售时,如果销售的是适用9%税率的农产品,那么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乘以9%计算。销售额就是你销售农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假设你以12000元的价格把这批农产品卖出去了,那么销项税额就是12000÷(1 + 9%)×9%≈990.83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990.83 - 900 = 90.83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农产品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1 + 3%)×3% 。不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这些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