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作社代卖成员农产品取得的服务费是否免税?

我是一家合作社的负责人,我们合作社帮成员代卖农产品,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我想了解下,这笔服务费在税收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是不是免税的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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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判断合作社代卖成员农产品取得的服务费是否免税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对于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不过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销售农业产品本身的增值税免税情况,而对于代卖成员农产品取得的服务费,并不直接适用该条款的免税规定。通常情况下,这种服务费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该合作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可以免征增值税。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的各项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合作社代卖成员农产品取得的服务费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如果该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具体的减免范围和条件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比如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代卖服务费是否能享受这些优惠,还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和税务机关的认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合作社代卖成员农产品取得的服务费是否免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税种以及合作社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建议合作社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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