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指的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环境侵权领域,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环境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在已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不过,侵权人需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若受害人明知环境存在危险,却故意实施某种行为导致自己受到损害,那么侵权人无需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进入被污染区域并主动接触污染物,从而遭受损害,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可免责。 还有第三人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环境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那么侵权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自己的责任。比如,第三人故意破坏了工厂的环保设备,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他人损害,工厂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该第三人追偿。 此外,战争等情形也可能成为免责事由。在战争等特殊时期,由于军事行动等原因导致的环境侵权,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等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总之,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同的免责事由适用不同的条件和范围。在实际案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侵权人是否可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