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管是否有优先留置权?


在探讨设备保管是否有优先留置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对于设备保管而言,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设备,如果委托方(债务人)不支付保管费用(到期债务),保管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这里所说的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的设备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例如,债务人除了欠保管人保管费外,还欠其他债权人货款等债务,在处理该设备所得价款时,保管人可以先从这笔钱中拿回自己应得的保管费用。 不过,行使留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首先,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设备保管中,保管人留置设备是基于保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符合这一要求。其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管人在留置设备期间,要像保管自己的财产一样保管好设备,如果因为保管不当导致设备损坏,保管人要进行赔偿。 此外,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设备保管是有优先留置权的。保管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