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是否属于非企业合并?
我在处理一些企业投资相关事务时,对权益法和企业合并的概念有些混淆。不清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属于企业合并,想知道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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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权益法是否属于非企业合并,我们得先了解权益法和企业合并的概念。 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核算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能施加重大影响,但又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通常表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等。 企业合并则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权益法与企业合并并不是简单的等同或包含关系。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核算,此时一般不属于企业合并,因为企业合并强调的是形成一个报告主体,通常意味着取得控制权。不过,如果投资方通过分步交易实现企业合并,在达到控制之前的阶段,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时,会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后续取得控制权时,就构成了企业合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关于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有明确阐述。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权益法就是非企业合并,要根据具体的投资情况和是否取得控制权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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