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合并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否一样?
我在处理公司投资相关事务时,对非同一控制合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非同一控制合并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具体有哪些区别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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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合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并不一样,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的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打个比方,A公司和B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A公司收购了B公司,这就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对这个企业的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都需要各方共同决定。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双方对丙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都有共同控制权,丙公司就是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则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重大影响一般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例如丁公司持有戊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在戊公司的一些经营决策上发表意见,但不能完全掌控,那么戊公司就是丁公司的联营企业。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会计处理原则等内容。而关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相关规定,规定了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确认、计量等要求。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和被合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方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总之,非同一控制合并、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在概念、法律依据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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