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是否需要将公司列为第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含义。在民事诉讼里,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果公司对转让的股权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公司认为该股权的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公司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公司相当于以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其主张的权利与原、被告双方的主张都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它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等事项,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这种情况下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纠纷都需要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如果股权转让纠纷仅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与公司的权益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不需要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比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争议,且不影响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比例等事项时,公司就无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是否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综合考虑公司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以及案件处理结果是否与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