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判处三年行政拘留这句话有什么错误?
我看到有人说公安判处三年行政拘留,我感觉不太对,但又说不出哪里错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句话具体有哪些错误呢?是关于拘留期限,还是判决主体之类的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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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存在以下几方面错误。 首先,从作出决定的主体来说,‘判处’这个词一般用于法院的判决行为。法院是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例如刑事判决、民事判决等。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并非‘判处’。所以说‘公安判处’表述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公安机关决定’。 其次,从行政拘留的期限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也就是说,哪怕是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期限最长也只能是二十日,不可能达到三年这么长的时间。所以‘三年行政拘留’这一表述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综上所述,‘公安判处三年行政拘留’这句话从作出决定的主体和拘留期限两个方面都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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