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了口头承诺,被征收人签的空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给出了一些口头承诺,听起来挺诱人的,然后让签协议。当时没注意看,签完才发现协议好多地方是空白的。现在有点担心,这种情况下签的空白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会不会之后补偿就按他们随意填的来,想知道这方面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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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被征收人签的空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概念上讲,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这份空白协议是在双方都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真实签订,内容又不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理论上可能被认定有效。 然而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场景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征收方诱导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并非完全真实自愿,存在被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比如征收方口头承诺高额补偿,实际签完空白协议后却填写很少的补偿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其特定要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要包含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等多项主要内容。如果空白协议缺少这些关键要素,很难被认定为有效协议。 总之,不能简单判定信了口头承诺签的空白协议就一定有效或无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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