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制度的确立是怎样的?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相关事宜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制度的确立情况。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形式上的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而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在合同订立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表现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不受外界的强迫或干涉。例如,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选择不签订合同的权利。 合同内容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意愿,对这些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以满足双方的利益和要求。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包括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谁签订合同,根据对方的信誉、能力等因素来决定合作对象。比如,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供应商,通过比较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双方签订的买卖毒品的合同,由于毒品交易是违法的,该合同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制度的确立体现在合同订立、形式、内容和相对人选择等多个方面,同时又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以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