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中不包括什么?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以下为您详细说明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以及不包括的情况。 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的条件有:一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这个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暴风雨,随时有倾覆的危险,这就是真实存在的共同危险。二是措施必须是有意且合理的。有意是指船长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但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故意为之。合理则是指措施要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比如,为了减轻船的重量,避免沉没,船长决定抛弃部分货物,这就是有意且合理的措施。三是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是指这种牺牲和费用不是正常运输过程中应该发生的。例如,为了扑灭船上火灾,使用海水灭火,导致货物受潮受损,这就是特殊的牺牲。四是措施必须有效果。即通过采取措施,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脱离了共同危险。 那么,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中不包括什么呢?首先,非共同危险导致的损失不构成共同海损。比如,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这不是因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面临的危险造成的,就不能算共同海损。其次,无意或不合理的措施导致的损失也不包括在内。如果船长在没有充分考虑的情况下,盲目采取措施,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损失就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条件。另外,正常运输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例如,船舶的正常维修费用、货物的自然损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这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海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