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的确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想了解下,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责任内阁制到底是在什么时候正式确立的呢?我对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发展时间线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了解这个制度确立的具体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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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核心特点是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在中国近代历史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情况。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曾尝试建立责任内阁制。1911年5月8日,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和《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宣布裁撤军机处等机构,成立责任内阁。然而,这个内阁被讥讽为“皇族内阁”,因为其中大部分成员是皇族或满人,并没有真正体现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原则,它也成为了清末立宪骗局的一个标志,并没有成功地建立起有效的责任内阁制。 真正意义上具有民主性质的责任内阁制在中华民国初期得到了尝试和一定程度的实践。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使得内阁在国家行政中发挥重要作用,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所以从法律层面和民主政治实践角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可以看作是中国近代责任内阁制确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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