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见孩子的证据有哪些?
我离婚后对方不让我见孩子,我想起诉恢复我的探视权,但不知道该收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对方不让我见孩子。我尝试和对方沟通,还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我想见孩子的意愿,对方都拒绝了。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哪些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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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不让见孩子的情况时,有多种类型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事实。首先是视听资料证据。比如,当你与对方沟通探视孩子的事情时,可以进行录音,将对方明确拒绝你探视孩子的话语记录下来。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录像,记录下你前往探视孩子却被对方阻拦的现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只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书面证据也很重要。像你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对方沟通,对方回复拒绝你探视孩子的聊天记录,就可以截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此外,书信往来中如果对方明确表达不让你见孩子,这些书信也是有效的证据。这些书面材料能够清晰地展现对方拒绝你探视孩子的态度和事实。 证人证言同样是有力的证据。如果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了你要求探视孩子但被对方拒绝的场景,比如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其证言能够从第三方的角度证实对方不让你见孩子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也可能会起到作用。例如,你前往学校等孩子可能出现的地方探视孩子,学校老师可以证明你去了但未能见到孩子等情况。总之,要尽可能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在法律程序中才能更有力地证明对方不让你见孩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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