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提供规则是怎样的?


证据提供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它关乎着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下面我们从证据的种类、提供时间、形式要求等方面来详细了解证据提供规则。 首先,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和证明力。比如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像合同、借条等;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损坏的物品等。 其次,关于证据提供的时间。这涉及到举证期限的问题。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再者,证据的形式要求也不容忽视。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但必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保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完整、未被篡改等。例如,录音录像资料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此外,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总之,证据提供规则是一个系统的规定,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