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有哪些?


证据的审核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证据审核认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审核认定证据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意味着法官在审核证据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不能主观臆断。 对于证据的审核,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方面入手。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伪造或虚构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必须是双方真实签订的,不能是一方伪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涂改、添加等痕迹,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比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必须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证明力的问题。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效力。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力可能不同。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后,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后,会根据证据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据此作出判决。当事人如果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总之,了解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正确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