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如何?
我手头有一些视听资料,是关于一场纠纷的关键情况。但我不知道这些视听资料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我想了解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到底是怎样的,它在法律上被认可的条件和程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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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微信视频等都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强、能够动态反映案件事实等特点。它可以生动地展现事件发生的过程,让法官更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然而,视听资料要具备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视听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通过非法安装窃听器获取的录音,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视听资料要具有真实性。这意味着视听资料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如果对方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供的电话录音如果被对方怀疑有剪辑,就可能需要专业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 再者,视听资料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关。例如在一个侵权纠纷中,监控录像必须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直接关联,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视听资料满足以上条件时,它可以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它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不过,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最终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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