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有哪些例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为犯和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的概念。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它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 在我国刑法中,有不少行为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的例子。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构成此罪。这里,只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食品的行为,就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这种潜在危害就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即使还没有出现消费者因为食用这些食品而患病等实际的物质性损害,但该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们的健康权这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现实危险。 再比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当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时,就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这种对公民住宅安宁权的侵犯就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并不要求有其他更严重的实际损害发生,只要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完成,犯罪就既遂。 另外,伪证罪也是行为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行为人一旦实施了作伪证的行为,就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秩序,这种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就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而不取决于是否因为该伪证行为导致了错误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