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想弄清楚在判定犯罪时,危害结果是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比如有些行为看着挺危险,但好像没造成实际损害,这种情况算犯罪吗?我不太明白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里到底是什么样的地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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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危害结果并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状态。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存在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的区分。对于结果犯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身体轻伤以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对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 另外,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所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和刑法条文的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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