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有哪些事例?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一个在税务和会计领域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当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是由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就可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通过一些具体事例来解释。 事例一: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税法通常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假设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对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而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会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这就导致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期会计折旧额会小于税法折旧额。在这种情况下,前期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缴纳的所得税会比按照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多。然而,从长远来看,企业后期会少交税,所以前期多交的这部分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事例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会随着市场行情波动。在会计处理上,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才确认损益。例如,企业购买了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1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上升到120万元。会计上会确认2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税法上这20万元在当期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小于会计利润。当企业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这20万元的收益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年末,这部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差异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因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