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我因为一些纠纷被法院判了刑,我打算上诉,听说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又怕有例外情况。我想知道上诉不加刑到底有哪些例外情况,要是我遇到了这些例外,会不会在上诉后刑罚变得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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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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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其能够充分行使上诉权。不过,这一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而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对被告人的量刑没有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就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重新审判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比如,在一审判决后,公安机关又发现了被告人新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就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和事实,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另外,在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但这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刑罚的情况,也可视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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