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有哪些知识?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在执行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相关知识。 首先来说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讲,就是在执行活动里,觉得执行的做法不对或者执行的东西和自己有关,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看执行复议。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复议申请。它是对执行异议裁定的一种救济途径。 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如果对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行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相应的裁定。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是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如果遇到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执行标的涉及自身权益等情况,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