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程序是确保法院判决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执行的依据。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比如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等。这些文书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申请执行,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是,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另一种是移送执行,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接下来是执行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措施方面,如果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 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情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