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但我觉得有些情况可能让我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我想知道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到底是怎样的,自己是不是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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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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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条现已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一般保证)和第六百九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等相关规定,它主要规定了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 简单来说,保证免责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不用再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商量好欺骗保证人,让保证人以为债务人有还款能力而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保证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从而免责。 二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例如债权人威胁保证人,如果不提供保证就会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同样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出现以上这些情况时,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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