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免责?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有可能免责: 首先,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却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担保人当初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和对债务情况的了解,债务人变更可能影响担保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其次,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却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可能免责。因为主合同变更可能改变债务性质、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因素,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应继续承担责任。 再者,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责。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可以免责。因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做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还有,若债权人免除了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自然无需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通常也无效,担保人一般也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或者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