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知道自己有先诉抗辩权,但不清楚该怎么行使。是直接跟债权人说,还是要通过什么特定的程序呢?想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具体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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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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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行使方式。 先诉抗辩权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债权人行使。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明确告知债权人,应当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以口头方式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以书面方式行使,则可以通过发送函件等形式,向债权人表达相同的意思。 不过,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情形下,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如果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仍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会引发纠纷。此时,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保证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符合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例如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总之,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行使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但也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保证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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