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有确切证据?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现在经营状况有点不太好,我担心他之后没法履行合同义务,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我的义务,但又不确定自己的判断准不准。我就想知道,要是我要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不是必须得有确切证据才行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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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发现对方可能没法履行合同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明确要求了,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一方仅仅是凭自己的主观猜测,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这会对后履行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最近经营不太好,但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就单方面停止发货。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没有确切证据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属于不当行为。
所以,当您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收集到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这样才能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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