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涉及代位权的法律事务中,代位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另外,代位权要成立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我目前就面临着可能要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所以特别想弄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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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要件
  • #代位权费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探讨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所说的必要费用,通常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合理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而行使代位权时,这些必要的花费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让债务人承担费用也是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看看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一年期满后,乙没有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已到期的。 第二个要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例如,丙欠丁一笔钱已经到期,丁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丙还钱,但却一直拖着不去追讨,而丁又欠戊的钱,这就可能影响到戊债权的实现,此时就可以认为丁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戊造成了损害。 第三个要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代位权才能成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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